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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提高公司法可诉性的必要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7

尽管公司法是关系到投资者、公司管理人员、员工、银行、工商局、国资委、证监会、法官、律师、会计、审计评估师等等方方面面的中国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但修改前的旧的公司法对于违反公司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利害关系人如若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则公司法本身规定的法律依据却并不明确可行。针对旧的公司法缺乏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的弊端,新公司法提高了其可诉性,也就是提高了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新公司法明确增加了六种可诉事项和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的特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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