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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受伤超过一年,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5

简要案情:

2012年家住内蒙古某农村的23岁青年贾某来到了城里打工。凭借着吃苦耐劳和踏实肯干,很快学得了粘贴瓷砖的手艺。他进入某某装修公司工作,因为他干活努力,技术出色,工资很快从1500元一个月涨到了3000元一个月。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他并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的工资也是现金领取。2013年1月份的一天,他受公司指派的室内装修工作时,棚顶的一个装饰物脱落,将他头部砸伤。工友把他送到医院,公司副经理到医院预交了5000元医药费。经诊断为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单位先后又给其交了三次共计24000元医药费就再无音讯。商羽出院后,于2013年8月贾某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承认与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商羽又没有办法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同事碍于公司的压力不敢给他出证言,于是劳动局告知其先到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行申请。2013年12月商羽收到了对他不利的裁决书。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在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下,他终于拿到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此时,他却遇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局内部对于是否应受理产生了争议,部分工作人员认为超过了一年时限,部分工作人员认为时间是由于仲裁和诉讼占用的应当受理,让他等待劳动局领导会议确定后再提交材料。贾某觉得自己好像站在悬崖边缘,万分无助的时候他在网络上知道了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于是他乘坐客车前往希望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的确是一年。但这一年的起算并不仅是受伤之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见,条例规定的一年时限并不是不变期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有特殊情况时,这一年的时限可以延长。

处理结果:

律师将贾某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了一份完整的、严谨的、细致的书面材料,提交给了贾某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经劳动局领导班子会议商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同意受理了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很快,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了的工伤。两个月后,劳鉴部门鉴定为伤残八级。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贾某得到了用人单位给付的各项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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