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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判缓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佟某(男,43岁)及其妻子孟某及孟某的姐姐姐夫来到被告人付某经营的盲人按摩院。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付某掏出衣兜内的尖刀将被害人佟某扎伤。经克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佟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为伤残十级。

  委托过程:2013年2月4日,被告人家属于某通过网络信息查询后,来电咨询张健主任律师,请张健主任帮忙分析案情。于某听后就想委托张健律师为其办理此案。张健律师并没有立即接受委托,而是让于某到铭昊律师所来,亲自感受铭昊律师所的办公环境和律师素质,再最终决定是否委托。

  2月5日,于某来到铭昊律师所,在进一步对铭昊律师加深了解后,当即交钱签订委托协议。随后张健主任邀请刑事部部长冯彦龙律师一同倾听于某讲述案情,委托人说到,1月14日,已经对被害人佟某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妻子,讲述过程中一边诉说一边流泪,被告人付某是盲人,委托人希望能让丈夫不坐牢。

  冯彦龙律师和张健律师听委托人讲完案情后,对案情初步分析认为,被害人佟某重伤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付某争取缓刑的难度较大。但是仍需要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到侦查机关详细了解案情后,如果被害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又存在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本身是盲人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获判缓刑也有一定的希望。

  办案过程:2月5日下午,冯彦龙律师与委托人一同前往克东县,计划2月6日早上就到克东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付某。2月6日上午会见付某后,下午又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简要案情。做完上述工作后冯彦龙律师将案件情况及时反馈给家属: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和付春刚的供述来看,可以初步判定被害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认定被告人付某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被告人付某争取缓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十分关键。因此,冯彦龙律师从克东县回到铭昊律师所后,立即拟好律师意见送交克东县检察院,从付某是盲人、存在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付某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等多个角度分析本案,希望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后对付某进行量刑。

  2013年4月20日,冯彦龙律师到克东县检察院查阅并复印案卷材料,着重查阅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建议付某的法定刑为3-5年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大大增减了付某获判缓刑的希望。

  获得这一信息后,冯彦龙律师立即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为了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付某争取缓刑,冯律师建议被告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委托人听取了冯彦龙律师的建议,并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将积极赔偿的意愿反应到克东县人民法院。但是由于被害人坚持索要高于法定赔偿数额数倍的19万元赔偿金,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

  2013年5月9日,冯彦龙律师收到克东县人民法院的开庭日期通知。本案定于2013年5月21日开庭。虽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付某获判缓刑有了突破口,但是付某自首的情节并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定,侦查机关也没有调取付某主动报案的通话记录,被害人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也拒绝为付某出具谅解书,支持付某判缓的有利证据和材料还是不够充足。因此,在开庭前,冯律师行使律师权利,向克东县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内容为付某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同时冯彦龙律师多次与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对赔偿数额进行居中协调,虽然还是没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但是通过这个过程冯彦龙律师已经大致掌握了被害人的赔偿数额的底线,打算在开庭时做最后一搏。

  2013年5月21日,付某故意伤害案在克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当地影响不小,庭审当天来了很多旁听群众。张健主任律师和刑事部部长冯彦龙律师共同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庭审过程中,张律师和冯律师坚持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当庭的表现都证实了他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付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就是付某是否有主动投案的情节,而这个证据侦查机关并未调取。审判长向公诉机关宣读了冯彦龙律师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公诉机关庭后对这份证据进行补偿侦查,并在庭后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同时,两位辩护律师还提出了付某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付某是盲人等罪轻的辩护观点,希望法庭予以采纳并对付某判处缓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与被害人反复沟通,由于付某是盲人,其妻子也是弱视,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建议被害人接受付某在法定限额内对其予以一次性赔偿的调解意见。通过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的努力,被害人终于同意调解,并在付某家属当庭赔付其4万元的情况下,为付某出具了谅解书。

  2013年5月24日,克东县人民法院通知冯彦龙律师对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付某案发当日的通话记录进行质证,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案发当日付某向公安机关拨打电话的时间与公安机关的报案经过时间相符,证明付某确系主动投案,冯律师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

  判决结果:2013年5月31日,克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付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罪轻的辩护意见,并认定付某存在自首情节,判决被告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寄语:常言道,功夫不负有心人。它告诉人们只要勤奋、认真地对待所做的事,就没有什么做不成的,只要你付出了,你的努力就不会辜负你。看似浅显易懂的道理,但是又有多少人能够真正的坚守这个信念。律师这个行业,拥有这个品质更加重要,从付某故意伤害获判缓刑这个案例当中,对这句话的体会尤为深刻。正是因为张健律师和冯彦龙律师一直的坚持,一直的努力,最终让一个重伤害案件被告人的免受牢狱之灾,家庭重新团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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